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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布7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9 18:07:00    

今年以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现公开曝光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第一批7起典型食品违法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提高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案例一:沈阳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民市某酸菜加工合作社生产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6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民市某酸菜加工合作社生产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2日,沈阳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新民市某酸菜加工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利用水泥窖池腌制生产酸菜,但在其酸菜的标签上印制了大缸腌制白菜的图形,易使消费者误解为该酸菜是利用大缸腌制的食品。该单位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酸菜,货值金额2700元,违法所得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进行裁量,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鞍山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城市某村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3月25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城市某村内一家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37.26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5日,鞍山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对海城市某村一家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两次购进猪头肉、肘子、猪肝、皮冻、肉肠、鸡蛋肠等散装熟肉制品进行销售,货值金额210.83元,违法所得137.2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进行裁量,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宾满族自治县某火锅食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5月13日,新宾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宾满族自治县某火锅食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5日,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宾满族自治县某火锅食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经营的食品虚假标注标签内容,将预制调理肉冒充原切肉销售,销售的“乌鸡卷”实际上是由乌鸡肉、大豆分离蛋白、饮用水、食用盐、白砂糖、香辛料、水产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调制加工而成,“V 型蟹肉”实际上是由鱼糜(由鲜海鱼、白砂糖、食品添加剂制成)、冰鸡蛋白、大豆分离蛋白、饮用水、淀粉、白砂糖、食用盐、植物油、味精、海鲜膏、食用香精、辣椒红等调制加工而成,“乌鸡卷”“V 型蟹肉”的食品标签均未标明产品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信息,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129.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虚假标注标签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新宾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进行裁量,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山区某食品销售店销售虚假标注食品标签内容的食品案

2025年5月16日,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山区某食品销售店销售虚假标注食品标签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1日,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今日头条”中发现消费者反映购买的俄罗斯奶粉实际为国产奶粉的线索后,对平山区某食品销售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该单位销售的“俄罗斯进口奶源高钙牛乳粉”和“俄罗斯进口奶源高钙羊乳粉”两款产品外包装均有“俄罗斯进口奶源”字样,但其产品生产商不能提供“俄罗斯进口奶源”的合法依据及凭证。该食品销售店经营虚假标注食品标签内容的奶粉货值金额520元,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虚假标注食品标签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进行裁量,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阜新市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彰武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3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彰武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作出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6日,阜新市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彰武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农村地区的食品库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发现采购大米的包装有破损后,使用厂家补发的新包装袋替换破损包装袋时将生产日期虚假标注,将原生产日期“2024-11-28”标注为“2025-01-06”,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共18袋,未进行销售,货值金额2124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进行裁量,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凌源市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2025年1月20日,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凌源市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6日,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对凌源市某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厂生产的木糖醇山楂蜜饯的食品标签上印有“无色素添加”文字,实际添加了食品添加剂日落黄、胭脂红,食品与标签载明的内容不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680元,违法所得6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进行裁量,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七:葫芦岛市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建昌县某综合商店经营掺假驴肉案

2025年1月24日,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建昌县某综合商店经营掺假驴肉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40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5日,葫芦岛市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建昌县某综合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商店常年销售驴肉,在销售过程中,两次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9340元,违法所得93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掺假驴肉的违法行为,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进行裁量,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辽宁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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