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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是生态系统的 “绿色屏障”,守护着水土、滋养着万物然而,却有人为了一己之利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日前,惠东法院公布一则典型案例,促使“破坏者”变“修复者”。
2021年2月至2023年底期间,被告人吴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到惠东县九龙峰管委会读光村委下围村小组与中围村小组交界处地段修建水塘、泥坝、道路和搭建养殖棚等。经鉴定,涉案被占用林地的面积为0.8745公顷(13.1175亩),其林地用途已被改变,进行非林业生产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24年8月27日,被告人吴某自行前往惠东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对涉案地块进行种植复绿。
惠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案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对涉案土地已恢复并复绿完毕,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积极履行复绿义务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吴某予以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环境资源审判的作用不仅限于惩罚,更是体现法院以审判促修复、促保护,在法律规范的裁量空间内,实现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按照环境资源审判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将被告人复植补种的情节视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考量,让曾经的违法者,变成环境保护的“共建者”。
但是,再好的恢复也是补救,希望大家能认清破坏生态环境的危害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生产生活中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法治意识,争做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者、示范者、倡导者。
南方+记者 卢慧
通讯员 柯嘉静
【作者】 卢慧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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